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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数字及时间考点

来源:转载2022-03-31 1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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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下是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数字及时间考点总结:

(1)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4)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人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6)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9)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0)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1)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4) 监测危大工程时发现异常,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5)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6) 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8)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19)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0)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2)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3)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4) 行政强制在催告期间,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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