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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地一律不得擅自复工疫情防控建筑行业在行动

来源:转载2022-03-04 13: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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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河南、天津、福建等省份发布关于延迟工人延期复工的通知,具体时间如下。

河南省住建厅发文:严格控制开复工时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工,调整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工人延期返豫。

福建省住建厅发文:

一、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闽时间等待通知。

二、房建市政工程需要在2020年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政府同意,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天津市住建委发文: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

其他各地区的详情可以进入各省人事考试网或住房建设厅查看。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冠状病毒已纳入乙类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是要承担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的!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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